为规范“2011”专项资金中的工资及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石油化工催化与分离关键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劳务费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心聘用的全职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中心聘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全职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工资,总体原则是不同岗位不同学历人员工资收入有差异,具体金额根据双方协谈结果而定,其中全额工资最低收入如下:
科研岗博士学历:10000元/月,每年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
科研岗硕士学历:6000元/月,每年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
行政岗硕士学历:4500元/月,每年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
行政岗本科学历:3500元/月,每年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
第二条中心管理人员工作劳务费
管理人员包括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等,根据相关人员对日常管理及中心发展和规划做出的贡献,中心管理人员工作劳务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另行规定。
第三条中心工作人员加班劳务费
1.加班劳务费适用范围
中心聘用的有工资性收入的专兼职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为完成中心工作和协同创新任务而进行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节、假日的加班都应支付加班劳务费。
2.加班劳务费计算办法
加班劳务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报酬是指合同中明确的工资数额或者在合同未明确下的实际工资数额,实际工资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具体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月计薪时数为21.75×8=174时,则每天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当月实际工资数额/21.75(日基数),每天超时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当月实际工资数额/174(时基数)。
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按“劳动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作为基数发放。则工作日加班的加班费金额为加班时长×时基数×1.5,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金额为天数×日基数×2,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金额为天数×日基数×3。
第四条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心主任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