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政发〔2014〕21号
关 于 印 发《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 知
各相关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4年4月23日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攻读学术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要求如下:
1、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信公正,有社会责任感。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 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研究方向
培养硕士生的学科应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并结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4-8个研究方向。在确定研究方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应确属本学科范围。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研究方向,可以根据其学科基础纳入相应学科。所有研究方向均应有简略性文字对该方向的研究对象或内容作出扼要说明。
2、应考虑本学科专业自身的优势、特点以及师资队伍、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现有基础和条件。
3、努力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
4、要宽窄适度,相对稳定,不宜将具体的研究课题作为研究方向。
三、学习年限
硕士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1-1.5年,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少于1.5年。硕士生可提前毕业。学习年限确需超过3年的,至多可延长1年,但须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培养方式
硕士生的培养采取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个别指导或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硕士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一般应由学术水平较高、在研究工作中有成就的高级职称人员或已获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共同指导,并可与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等单位联合培养。
硕士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以及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硕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至少获33学分。
五、课程与学分要求
课程学习是硕士生系统、深入地掌握学科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领域,加深专业知识,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硕士生的课程要注重基础性、宽广性和应用性,课程内容要与本科生阶段的课程内容拉开档次。课程体系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一级学科基础课程、学科方向课程等三大模块。非学位课程分为补修课程和任选课程。
1、公共必修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为考试的学位课程,共3门,7学分。具体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或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
第一外国语,4学分。
2、一级学科基础课程
一级学科基础课程为必修、考试的学位课程,各一级学科可根据其具体情况设置4-5门,10学分。
课程的设置应体现一级学科本身的特征和学科应有的知识结构,注意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整体性功能。课程的教学必须采用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
3、学科方向课程
学科方向课程为硕士生选修的学位课程。课程设置原则上不少于10门,硕士生应至少选修并获13学分。
课程应结合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适应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高、精、深的要求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设置,其内容要反映本学科的新发展、新动向,同时要使硕士生掌握某些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先进的科学实验方法、手段,从而使他们有条件从事专门课题的研究。学科方向课程可采用教师讲授为主、教师辅导研究生进行研讨为辅的方法进行学习,采用考试或考查的考核方式。
4、补修课程
凡欠缺所在学科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硕士生,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2-3门本科核心课程,并须考核合格。补修课程须办理正式补修手续,并与本科生一起考核,考核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根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登录成绩。补修课程计成绩,不计学分。
5、任选课程
硕士生根据个人兴趣,选修所在学科要求以外的课程,必须征得导师的同意。任选课程计成绩,不计学分。
6、课程考核
硕士生的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及以上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查课程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合格以上可获得相应学分。补修课程和任选课程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课程考核的具体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六、必修环节与要求
1、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
硕士生须至少参与1项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并获得2学分。科研工作的内容可以是科研课题研究,撰写立项申请书、成果鉴定书、科研报告,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社会实践的内容可由硕士生、导师或学位点确定,一般在寒、暑假完成。硕士生须提交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总结报告,采用考查方式由导师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获2学分。
2、学术活动
硕士生须至少参加三次以上的学术活动,并获得1学分。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等内容。硕士生须填写“硕士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并且提供一篇总结报告。学术活动环节采用考查方式由导师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获1学分。
七、学位论文工作及答辩要求
1、论文工作选题报告
硕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做好论文工作选题报告,这是论文达到水平的重要保证。
论文工作选题报告应包括文献综述、选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工作条件 (经费、设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存在的问题等。选题必须与学科研究方向一致。硕士生应查阅一定数量的文献资料,写出不少于四千字的书面选题报告,并在选题报告会上报告。选题报告会成员组至少由3名高级职称专家组成。选题报告由选题报告会成员组负责考核,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选题报告经学位点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2、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各学位点组织论文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3、学位论文
硕士生应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撰写学位论文并接受同行专家评审。
学位论文应如实反映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论文应阐明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或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价值;论文作者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4、论文答辩
硕士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工作,考核通过列入培养计划、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所有课程和环节,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并达到要求,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的程序和要求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八、学年总结与筛选考核
每学年末,各学位点应对硕士生一学年来的德、智、体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与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并作为评定研究生奖学金和学籍管理的依据。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硕士生可按培养计划继续攻读学位。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九、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学位授予工作以及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各学位点应依据本暂行规定制订所在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应对所在学科硕士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以及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间安排、年度考核与筛选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本学科特点和硕士生培养目标,各学位点可对所在学科硕士生的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学科培养方案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培养方案一经实施,不宜改动,确需修订时须履行与制定培养方案相同的程序。
十、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生入学二周内,导师应按照所在学科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硕士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由导师负责,学位点、学院审核同意,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开始执行。培养计划书一式4份,研究生、导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研究生工作处各一份,研究生工作处保存原件。
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环节和论文工作计划三部分。应明确规定选修的课程和环节的学分数和考核方式等。需要时,导师指导自学的有关课程和为弥补跨学科知识欠缺需要补修的有关课程也可按非学位课程列入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硕士生须征得导师同意,在每学期选课期间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学位点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本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一、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
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录取审批表、学籍管理表、个人培养计划、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课程学习成绩表、学年考核表、学位论文及评阅人评语、学位论文答辩记录表、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审批材料等。
十二、附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