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简称“2011计划”),不断探索和改革“石油化工催化与分离关键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绩效考核与评价体系,激发中心成员活力,根据中心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对承担协同创新任务的创新团队或项目组及其成员对完成情况进行绩效奖励;中心对受聘人员聘用期间取得的与中心协同创新任务和研究方向相关的科技成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及运行管理等业绩给予绩效奖励。本中心绩效不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
第三条 遵循“层级管理、分类考核”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体现考核的科学性、公开性、公平性、全面性,努力激发创新团队和人员的创新活力。
第二章 中心协同创新任务绩效考核
第四条 绩效考核原则。中心协同创新任务与成员绩效考核突出创新质量与贡献导向,根据中心协同创新任务书及成员目标责任书,对协同创新任务和成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等进行综合考核。由中心主任委员会确定每项协同创新任务绩效奖励的标准。
第五条绩效考核的方式。创新团队或项目组自评和中心考核相结合。中心制作绩效考评指标和计分表及自评报告考核内容,对各个创新团队或项目组进行考核。
第六条绩效考核内容。对照协同创新任务书和个人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与目标,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对基础研究取得的原创性成果、应用研究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科技服务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等方面的考核。
第七条 绩效考核的组织。由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对协同创新任务进行考核。
第八条绩效考核的程序。
(一)创新团队或项目组自评。各创新团队或项目组填写并上报《石油化工催化与分离关键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及计分表》和自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中心,考核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12月份;
(二)中心考核。中心绩效考核小组对各创新团队或项目组上报绩效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的等次。中心绩效考核小组专家依据考核指标为每个协同创新任务打分,进行算术平均后获得每个创新任务组考核的综合得分。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70-89分的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二)中心建立考核反馈机制,及时将考核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创新团队或项目组和中心成员进行反馈,指导中心成员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
(三)绩效考核合格的创新团队或项目组,按照中心主任委员会制定的奖励标准全额兑现;绩效考核优秀的,在当年绩效奖励基数上上浮20%发放;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的绩效奖励。
第三章 中心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条 绩效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中心根据年度计划进行年度自查,填写中心管理绩效考察表,并报理事会审定考核结果。当年如果有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则以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检查结果为标准。
第十一条 中心通过年度自查或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为合格的,给予中心管理人员奖励,管理绩效奖励总额为5万元,检查或评价为良好的,奖励6万元,优秀的奖励8万元,不合格则取消奖励。
第四章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纵向项目立项奖
序号 |
奖励项目 |
奖励标准 (万元/项) |
备注 |
1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 |
50 |
有牵头单位署名 |
2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20 |
有牵头单位署名 |
3 |
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 |
10 |
有牵头单位署名 |
4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10 |
有牵头单位署名 |
5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等同一层次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计划、省级重点、重大项目 |
2 |
有牵头单位署名 |
6 |
省级项目(含教育厅重点、平台及青年项目) |
0.1 |
有牵头单位署名 |
注:国家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有正式合同)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联合申报的项目按协同中心参与人员排名权重和中心(牵头单位)排名权重乘以牵头单位相应奖励等级奖金数计算(排名权重见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二)科技论文奖
序号 |
奖励项目 |
奖励标准(万元/篇) |
备注 |
1 |
在《Science》、《Nature》 上发表 |
50 |
有牵头单位署名 |
2 |
被SCI、EI收录期刊 |
按牵头单位相关奖励办法乘以0.4奖励 |
有牵头单位署名 |
注:论文必须为协同创新中心或牵头单位署名,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同等奖励,以中心成员为单元申报,奖金由被奖励人分配;每篇论文不重复奖励。
(三)科技奖励奖
序号 |
奖励项目 |
奖励标准 (万元/项) |
备注 |
1 |
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
按牵头单位相关奖励办法乘以1.5奖励 |
根据署名情况奖励 |
2 |
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省(部)级自然科学一、二、三等奖、省(部)级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 |
根据署名情况奖励 |
3 |
厅(局)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厅(局)级自然科学一、二、三等奖、厅(局)级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 |
一等奖2 二等奖1 三等奖0.5 |
根据署名情况奖励 |
注:协作完成的成果奖金数按协同中心参与人员排名权重和中心或牵头单位排名权重乘以牵头单位相应奖励等级奖金数计算(排名权重见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四)发明专利奖
序号 |
奖励项目 |
奖励标准 (万元/项) |
备注 |
1 |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项目 |
3 |
专利权人须为牵头单位 |
2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项目 |
2 |
第十三条权重计算办法如下:
(一)以中心或牵头单位为第一单位完成的成果,作为完整项目给予奖励;
(二)中心或牵头单位为协作单位完成的成果,按中心参与的单位排名权重乘以中心相应项目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单位排名权重为:第二名0.5,第三名0.3,第四名0.2,第五名及其以后0.1。
第十四条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项目只奖励一次,以最高等级为准。当一个奖励项目又获得更高一级奖励的,奖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获得科技奖励的项目一经发现有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立即全额追回所获得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学科建设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重点(建设)学科立项的学科,立项当年奖励6万元。资助期限内,年度检查优秀,每年奖励3万元;年度检查合格,每年奖励2万元;年度检查不合格,没有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省重点(建设)学科立项的学科,立项当年奖励3万元。资助期限内,年度检查优秀,每年奖励2万元;年度检查合格,每年奖励1万元;年度检查不合格,没有奖励。
第十八条 每新增一个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学科,立项当年奖励3万元。建设期限内,年度检查优秀,每年奖励2万元;年度检查合格,每年奖励1万元;年度检查不合格,没有奖励。
第十九条 每新增一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奖励5万元。
第五章 人才培养奖励
第二十条 每指导一个在校研究生奖励导师1000元/年(含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奖励范围包括本校招生的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及教育硕士。
第二十一条 人才培养教学平台建设,视平台级别、建设或立项情况给予适度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对获奖级别、等级和指导老师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六章 横向项目和成果转化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中心鼓励成员开展横向项目的研究,每签订一项横向项目,将按照该项目的进校经费的10%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中心鼓励成员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其奖励金额将根据项目转让的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由中心主任委员会确定奖励标准,每个转让(合作开发)项目的奖励标准不低于5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奖励发放。
(一)每年1月份,集中上一年度科技奖励项目申请材料,中心绩效考核小组进行审核并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后,中心绩效考核小组统计科技奖励项目、计算奖励金额,报中心主任委员会批准牵头单位审核后发放奖励;
(三)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能申报奖励的,经核实后,可纳入下一年度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中心培育立项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