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实现“石油化工催化与分离关键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创新要素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明确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属,实现规范管理与开放共享,根据中心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二条 中心通过对各协同单位的科技资源(包括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科研成果与科研人员、图书文献、发明专利、期刊论文等)进行整合,按照专管共用、高效共享的原则,面向中心研究人员开放,避免重复购置,其运行费用由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条 中心按照“分散安置、独立管理、开放共享”原则,实行“专管人员+仪器专家+实验工程师”的工作模式,促进仪器设备的高效管理、高效利用、优质维护。建立科研仪器资源信息平台,实现仪器设备信息公开,将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功能、所在地点、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基本操作步骤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全面公开,让中心教师、科研人员及学生掌握设备的全部信息。
第三章 成果归属与使用
第四条 依托中心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其所有权、收益权归属中心和成员人事关系所属单位共有。具体分配比例,由中心与各成员所属单位签订具体的科技成果归属协议,并报中心主任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五条 中心统一管理中心科研成果,协调中心内部成果共享或对外部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研究成果向中心以外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和合作,需中心、成果归属单位及成果使用单位之间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
第六条 中心可利用成果申报其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等。
第四章 成果保护与争议的处理
第七条 中心成果的使用必须遵守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与规定。
第八条 未经中心主任委员会同意或授权,中心任何人员不得向外界公布成果相关信息。
第九条 协作企业出于商业机密保护的原因限制成果的发表及专利的申请,可以由企业向成果提供方协调成果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对成果权归属、成果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中心主任委员会协调后报理事会裁定,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可以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