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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催化与分离关键技术湖南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及考核办法
2016-12-01 0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规范“石油化工催化与分离关键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依据“2011计划”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根据中心创新目标、任务和管理工作需求,设置中心主任(副主任)岗、创新团队负责人岗、牵头专家岗、项目负责人岗、研究人员岗及行政管理岗等六类岗位。

1.中心主任岗:设置主任岗位1个、副主任岗位若干个,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对研发战略、整体规划和任务部署进行策划和审核。

2.创新团队负责人及牵头专家岗:根据中心创新任务需要,每个团队设置创新团队负责人岗1个,牵头专家岗4个,主要负责创新团队建设,制定团队创新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团队内部管理等。

3.项目负责人及研究人员岗:每个团队设置项目负责人岗若干个,由具有学术专长和较好学术基础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负责团队主体研究任务。根据研究任务需要,每个团队设置研究人员岗若干个,包括从事一般研究工作的人员、研究生等。

4.行政管理岗:按照理事会审定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在中心理事会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置行政管理岗若干个,主要负责理事会、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心岗位设置可根据中心发展需要,经理事会审议进行调整。

第三章 人员聘任及薪酬发放

第四条 聘任方式

根据设置的岗位,中心按照“以需求为导向,以任务为牵引”原则,自主选聘全职人员、兼职人员、访问与流动人员。

1.中心全职人员来自各协同单位或中心自主聘用,执行中心和个人双向选择,由协同单位委派、中心聘任。此类人员流动不调动,聘任期间由中心进行管理、考核,人事关系仍属原单位;属于招聘的社会人员,由中心自主招聘,其人事关系由协同单位代管。

2.中心可以根据创新任务工作需要聘任兼职人员,并明确其在中心工作的时间和任务。

3.中心可以根据需要接受在中心进行短期工作、学习、访问或交流的流动人员,包括高级访问学者、普通访问学者、短期合作研究者、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五条 聘任条件

1.中心主任岗位需聘任有较强组织和管理能力且从事中心所属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

2.创新团队负责人及牵头专家岗位原则上聘任在中心所属研究领域已取得了被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果,且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省级重大科研专项的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岗位原则上聘任与团队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高级职称或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主持国家级项目、省级重点项目的负责人。

4.研究人员岗位以组建课题组为原则,能形成较紧密合作关系,成为课题组中的主要研究人员。

第六条 聘任办法:

按照“分级聘任”的原则,实行聘用合同管理。中心与聘任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中心主任由中心牵头单位推荐,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荐,理事会通过,每届聘期4年。中心主任可兼任一个创新团队负责人。

2.创新团队负责人及牵头专家经中心主任推荐,由中心聘任,以中长期合同聘用为主。

3.项目负责人由中心主任委员会委员组成聘任组,根据创新任务需要,在协同单位或其他相关优势单位招聘,由中心聘任,以项目任务合同聘用为主。

4.研究人员由项目负责人与创新团队负责人协商,在协同单位及相关行业部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分批组织聘任,并报中心备案,以项目任务合同聘用为主。

第七条 中心聘任人员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全职和兼职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聘用模式,保证中心人员的多元化、互补性。

第八条 中心聘任的全职工作人员,属协同单位委派的,由编制所在协同单位按同类人员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心根据聘任合同核定并兑现其奖励性绩效;属中心自主招聘的,由中心按牵头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发放全部待遇(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和五险一金等);中心聘任的兼职人员和流动人员,按照任务完成和业绩完成情况,由中心发放奖励性绩效;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或临时性外聘专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由中心发放专家咨询费;在读研究生的补助办法和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心设立协同创新奖励基金,对取得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由中心主任委员会提议,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理事会审定。

第四章 考评管理

第十条 按照“层级管理、目标评价”的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全面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对中心创新团队的考核,以中心总体目标任务为核心,将目标任务责任自上而下层级分解,按层级分层考核,重点考核评价创新团队研究方向的前沿性、学术成果的先进性、创新团队的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对个人的考核,按照分类标准根据聘任合同,对研究人员重点考核评价其成长性与发展潜力、创新能力与学术成就,对行政管理人员,重点考核其服务的能力、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及其服务的满意度。

第十二条 聘期内,全职人员考核由中心负责组织,其考核结果中心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均予以认可,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不再对中心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兼职人员则需同时参加中心和所在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各自使用。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的可续聘,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因受聘人员不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不再适合担任受聘岗位的条件或学术道德等原因,中心可根据合同解聘受聘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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