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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催化与分离关键技术湖南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2016-12-01 10: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精神,根据《石油化工催化与分离关键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组建协议》的总体要求,特制定石油化工催化与分离关键技术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章程。

第二条 中心是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组建的相对独立运行的非法人实体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开发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原则组建。牵头单位为湖南理工学院,核心协同单位包括中石化巴陵分公司、中石化长岭分公司、湖南大学;主要参与单位包括湖南长岭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建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三生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按照“湖南急需、国内一流”的总体要求,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校同企业、科研院所和地方政府间的深度融合,促进资源共享,联合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力争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果,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能力。

第四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五条 中心设置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第六条 中心理事会是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由中心牵头单位和各协同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中心牵头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若协同单位退出中心,其在理事会的成员也同时退出理事会。

1.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2)聘任中心主任委员会主任;

(3)批准中心协同单位的加入、退出;

(4)审定中心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修订中心章程;

(6)审议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7)对中心主任的工作业绩及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考核;

(8)负责协调与上级主管部门、协同单位之间、牵头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的关系及人、财、物等资源,为中心提供支撑条件和服务保障。

2.理事会以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理事会设立办公室,挂靠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理事会办公室主任由中心主任兼任。

第七条 中心主任委员会作为中心日常工作的执行管理机构,主任委员会包括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中心牵头单位与各协同单位协商推荐,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荐。每届委员聘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1.主任委员会的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中心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制定、实施中心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3)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提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4)负责招聘项目负责人、中心管理人员;审议创新团队和项目组的组建并对团队、项目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5)管理和使用中心经费,编制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6)研究决定中心上述没有涉及到的其它工作。

2.主任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主任委员会设立综合办公室,挂靠牵头单位,作为主任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中心行政、后勤、资产、人力资源、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综合性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推荐,中心聘任,并在核心协同单位、主要参与单位设1名联络人。

第八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中心学术咨询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较高的学术声誉。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中心聘任。每届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1.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1)协助制定中心规划和工作计划;

(2)对中心科研任务的设定提出建议;对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评估和检查;

(3)对团队组建、岗位设置、绩效考核、学术交流等学术性事务提供咨询指导。

2.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制定相应事项的议事规则,明确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的议事方式,确保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科学决策。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 中心下设石油化工精细化新技术、绿色炼油催化新技术、高效分离新技术、石油化工环保新技术4个创新团队。每个团队成员由1名负责人、4名牵头专家、若干名项目负责人和研究人员组成。

第十条 人员聘任程序及方式:

(1)中心对全体骨干成员颁发聘书,必要时可签订合同;

(2)创新团队负责人、牵头专家由中心主任推荐,中心聘任;

(3)项目负责人由中心主任委员会委员组成聘任工作组,根据创新任务、目标,面向协同单位或具有明显研究优势的单位招聘,由中心聘任;

(4)研究人员由项目负责人与创新团队负责人,在牵头单位、协同单位及相关行业部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5)聘期依据中心承担的具体项目执行时间确定,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约定各自责权利。受聘国内人员的人事关系仍属原单位,国外人员可由依托单位引进或聘用。

第十一条 中心在人员聘用、人才培养、科研、财务和资源等方面,实行协同单位授权下的独立管理模式,重大工作事项向协同单位有关部门通报备案,日常运行工作由中心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根据建设需要自主设置内部岗位、自主选聘全职人员、兼职人员和访学人员,并向协同单位推荐引进或聘用国内外优秀人才;协同单位授权中心管理、考核本单位受聘人员,但人事关系仍属原单位。

第十三条 中心自主制定人员考核与评价办法,自主制定收入分配制度,自主制定创新成员工资、劳务费、津贴发放与绩效奖励办法。中心聘任人员的原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由编制所在单位发放,中心对聘任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心对管理人员(中心主任、副主任和综合办公室主任等)发放一定管理劳务费;中心对中心人员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外进行的加班发放一定加班劳务费;中心聘任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同类人员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中心可根据国家政策、牵头单位及协同单位有关规定、中心发展需要,自主制定研究生招生办法、发展规模和培养方案,自主组织招生和培养。

第十五条 中心根据国家人才培养改革趋势,可根据需要与牵头单位、协同单位共同开办各种本科试点班。在协同单位支持下,自主制定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与培养方案,并自主组织培养。

第十六条 中心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投入、协同单位筹措、行业和企业投入、申报科研项目、开展产学研合作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方式筹措中心运行与相关学术活动经费。中心在牵头单位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统一管理财政专项资金以及以中心名义获得的经费,财务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委员会制定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七条 中心建立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对牵头单位及协同单位资源进行整合、布局与功能界定,制定中心资源开放共享办法;各单位明确向中心开放的平台、办公用房、实验用房、科研基地、仪器设备和数据信息库等资源,由中心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统一组织协同单位申报项目,并根据研究需要与协同单位情况,指定申报单位及排名、分配申报工作任务;聘任人员聘期内承担的各类政府项目、横向合作项目,由中心按照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实施统一管理;协同单位须将中心所有项目经费单列。

第十九条 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中心取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中心与完成人所在单位共同享有署名权;成果转化应用的收益权,原则上由中心与完成人所在单位共同享有,具体比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协商不成报理事会仲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心共建协议到期后,由中心理事会全体会议研究是否延续合作,达成继续合作意愿的单位,重新签订中心共建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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